中國采暖散熱器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范行業經營行為,保障行業整體利益,推動行業誠信建設,促進采暖散熱器行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實際,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行業成員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合法資質的從事采暖散熱器生產、設備制造、采購銷售以及與采暖散熱器相配套的附配件生產等相關單位。
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采暖散熱器委員會的會員單位應成為本公約的模范執行者。
第三條 采暖散熱器行業從業者應自覺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努力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第四條 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采暖散熱器委員會組織本公約的制定和修改,是本公約的監管機構,負責對公約的實施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行業規則
第五條 行業成員單位之間應按照誠信守法的原則,開展經營合作,促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反對使用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
第六條 行業成員單位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職業道德,依法承擔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保障等方面的社會責任,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第七條 增強節能減排意識,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提高資源回收率。
第八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開展崗位培訓,保障職工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 遵守相關產品質量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管理體系,推行先進的管理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不摻雜使假、制假造假,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嚴禁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不得在產品上或廣告中對產品作與事實不符及容易引人誤解的表示或宣傳。
第十一條 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價格欺詐等進行惡意競爭;不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故意詆毀、貶低競爭對手的企業信譽和產品信譽的行為。
第十二條 不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不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十三條 努力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積極配合政府的監督管理,促進產品和各種要素在全國范圍內自由流動和充分競爭。
第十四條 提倡行業內部的團結、互助、協調、自律和行業間的協作,自覺維護行業形象和行業整體利益;以強化職業道德和業務技術為核心,努力提高從業人員的道德修養和綜合素質。
第十五條 嚴格合同管理,認真履行合同義務,不無故違約。
第十六條 遵守財政稅收法律、法規和相關的規章制度,禁止弄虛作假。
第十七條 禁止一切有損國格、民族尊嚴、社會公益的經營行為。
第十八條 行業成員單位應互相監督和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對本行業的監督和批評,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對背離上述行業規則的現象和行為,應向有關協調和管理機構如實反映。
第三章 公約管理
第十九條 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采暖散熱器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及時向行業成員單位傳遞采暖散熱器行業的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成員單位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約范圍內對行業的重大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協調處理的意見。
第二十條 行業成員單位應充分理解并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行業規則及自律聲明。
第二十一條 行業成員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可以請求公約監管機構進行調解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行業成員單位有權對公約監管機構執行本公約的公正性進行監督,有權向相關部門檢舉公約監管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證本公約的有效實施,公約監管機構定期進行公約執行情況的檢查、評價與總結。對違反本公約,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成員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采取批評警示、內部通報、公開通報等自律處分措施,并適時進行行業譴責,記入企業不良信用信息庫。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公約生效期間,根據實際需要,公約監管機構可以對公約提出修改意見,經廣泛征求意見后,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二十五條 本公約由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采暖散熱器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
采暖散熱器委員會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文章來自:www.usbizdirec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