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交易中的采暖費問題,也是最近幾年購房者的關注焦點,散熱器商機網將從新房交納采暖費需要注意的幾個方面為您提供解答。
1.首個采暖期必須全供暖
《關于解決居民采暖收費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專門對新建居民住宅的采暖費一項進行了規定。其中提到,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個采暖期須全部啟用室內外供熱系統。對房屋所有權人已辦理入住手續并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熱合同的,供熱單位向其收繳采暖費;對未辦理入住手續的,供熱單位向開發建設單位收繳采暖費;對已售出但用戶未入住的房屋,供熱單位向開發建設單位收繳不低于其50%的采暖費;對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在采暖開栓后辦理入住手續的,供熱單位向用戶按月收繳采暖費,其余部分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以上適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個采暖期,第二個采暖期按現行其他規定收繳采暖費。
針對這個規定,應該明確幾個問題。首先,政策中提到,用戶交納采暖費的兩種情況,一是辦理入住手續并簽訂供熱合同,二是開栓后辦理入住手續按月交采暖費。
對于已售出但用戶未入住的,開發商應該承擔不低于50%的采暖費,此種情況無需用戶本人交費。這種情況下,供熱公司是不應向用戶收取滯納金的。因為用戶交費的一個前提是入住并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熱合同,如果遇到這個問題,用戶可以要求供熱公司出示供熱合同,并按供熱合同的有關約定履行交費義務。
至于部分開發商以不交供熱費就不給業主鑰匙的捆綁收費行為,不在供熱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范圍之內,用戶可以按照購房合同的有關約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閣樓私裝供熱設施屬違規
供熱面積的確定按沈價審批【2008】92號《關于調整供熱價格的通知》確定原則執行,對沒有房屋產權證不能確定使用性質的,按房屋實際使用性質收費。對已安裝采暖設施的室內復式結構上層、閣樓、自行封閉的露臺等,沒有計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面積的,凡其層高超過2.2米的部分計入供熱面積,不超過的不計入。
采暖費是一種公用利益使用的費用,而贈送閣樓是一種房屋交易中發生的交換行為,二者不發生關系,有的小區贈送的閣樓在房屋產權登記中沒有記載,該套房屋面積中不包含閣樓,但這并不妨礙閣樓冬季采暖和繳納采暖費。
如果贈送的閣樓中沒有供熱設施,但用戶想要供熱的,應先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并由供熱單位負責設計、施工、安裝供熱設施,雙方簽訂供熱合同,核定供熱面積后繳納采暖費,沒有供熱單位的批準,在閣樓中私自安裝供熱設施的,屬于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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